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新闻动态 >> 正文
中美法律交流追踪系列报道之五—中美陪审制度论坛精彩继续
来源:     发布日期:2011-04-22     查看次数:
文章来源

中美法律交流追踪系列报道之五——

中美相约湘水 名家齐聚莲城

中美陪审制度论坛精彩继续

 (一)圆桌会议:中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历史、现状与未来

 4月10日上午9点,以“中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历史、现状与未来”为主题的圆桌会议在湘潭华宇国际大酒店召开。美国麻州法律代表团全体成员、中方与会代表一百余人参与会议。会议由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常务副院长、博士生导师王新清教授,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汤维建教授共同主持。白小琳女士(Ms.Wendy P.Lyle)、吴瑞卿博士(Ms. Sonia Ng)和陈子豪先生(Mr. Chiho Chan)共同担任会议翻译。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刘计划副教授、陕西汉中法院院长刘兴平法官、中国法学会法律信息部彭小龙副研究员、青岛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国征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吴丹红副教授依次代表中方发言。

 刘计划副教授指出关于中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在适用范围、资格条件、产生方式、抽选意义、管理保障及避免形式主义等六个方面存在理论误区,只有从理论构建和程序规范上入手,人民陪审员制度才能有更好发展。

 刘兴平院长比较了我国人民陪审员制与美国陪审团制之间的差异,认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虽然仍存在许多问题,但其发展前景广阔,并对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提出了进一步的建议。

 彭小龙副研究员对中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复苏、实践效果及如何推进发展进行了深入详细的阐述。

 王国征教授从人民陪审员的适用范围、文化素质和选任程序三个方面具体分析了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实缺陷与改进方法。

 吴丹红副教授认为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治观念在司法上的体现,是“编外法官制”,他对陪审员的精英化与专业化、岗位的常任与固定及陪审作用的陪衬化与边缘化三方面进行了分析,认为人民陪审员制度将司法与人民相隔离。认为中国式陪审向左走或向右走,应该停下来看看再做决定。

 美方代表麻州大学访问学者、中美法律交流项目主管、耶鲁大学法律博士R. 彼得•安德森法官(R. Peter Anderson)麻州高等法院法官,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学士温蒂 I. 葛申刚(Wendie I. Gershengorn),艾尔地方法院首席法官、康科德地方区法院首席法官、波士顿大学法律博士彼得 J. 基尔马丁(Peter J. Kilmartin),麻州陪审团行政专员、宾夕法尼亚大学法律博士帕梅拉J. 伍德(Pamela J. wood)对中方代表的发言予以评论和提问。

 R. 彼得•安德森法官(R. Peter Anderson)在发言中阐述了人民陪审员的角色问题,他认为陪审员与法官一同评议案件将使陪审员不可避免地受法官意见的影响,故中国陪审员制度需要将陪审员与法官的角色分开。  

 温蒂 I. 葛申刚法官(Wendie I. Gershengorn)表示中国的做法与美国的方式很不同,中国现在的问题是如何把广泛的群众看法纳入到司法范畴,专业领域的陪审员应只适用辅助审判。美国法官需要树立“不把天平倾斜至某一边”的形象,而美国的“流审”现象只是极少数且多方原因造成的。

 彼得 J. 基尔马丁法官(Peter J. Kilmartin)认为中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是适合中国国情的制度,但此制度现在运行不理想。中国司法系统的人力资源不足、资金短缺、功能异化为辅助法官审判都是目前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

 帕梅拉J. 伍德专员(Pamela J. wood)表示中国虽与美国有太多差异,但司法制度上有许多共同目标,对于中方专家、学者提出的构想与完善持肯定态度。中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和美国的陪审团制度都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二)圆桌会议:中美两国陪审制度的比较、陪审制度与证据规则之间的关系研讨

 4月10日下午2点,在湘潭华宇国际大酒店,“中美陪审制度的比较、陪审制度与证据制度关系”为主题的圆桌会议举行,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王福华教授和厦门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张泽涛教授共同担任论坛主持人。吴瑞卿博士(Ms. Sonia Ng)和陈子豪先生(Mr. Chiho Chan)担任会议翻译。


 会上,美方代表就美国陪审制度作了阐述。麻州上诉法院法官、哈佛大学法律博士马克•格林(Mark Green)谈到了美国陪审团制度的优点及其面临的挑战。他说,美国陪审团制度在公众参与、对司法制度的公众信心、限制公权力、社会规范和“平民”观点获得参照、减少误判或司法偏见的几个方面可能很有优势,而成本费用、管理的公正性、执法、偏见、问责、陪审团弃置等问题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麻州高等法院法官、波士顿大学法律博士黛安M. 考特迈尔(Diane M. Kottmeyer)做了有关在对抗式司法制度下证据法与法官及陪审团职责的关系的发言,她很赞同中方代表提出的“制度并非十全十美,如何改变完善是关键”的观点。认为在美国,通过庭审中的交叉询问审查证据,法官必须决定哪些证人证据可以在陪审团审判中用作证据。她从中国的专家人民陪审员制度中受到启发,或可将其引入美国与专家证人制度作比较。

 中方代表、南京师范大学刘敏教授以中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历史为主线,对人民陪审员制度进行了归类思考,他认为可以突破人民陪审员制度,创建陪审团制度。

 中国人民大学丁相顺教授,发表了关于中、日、美三国在继受与“民众参与司法”的表达的发言。

 长沙市宁乡县法院马贤兴院长,从我国试点实行双轨制入手,结合其所在法院的具体实践经验,论证了从两个轨道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可行性。

 浏阳市法院范登峰院长从司法实践的角度论述了中美陪审制各有的优点、中美陪审员在职能、职权上的差别、在认定证据上的差异。他认为,中国很多制度理论设计与现实效果反差很大,可用参审制审判大多数案件,用陪审制来审判公众质疑的案件。

 9888拉斯维加斯佀化强博士赞同美国陪审团制度,认为陪审团审判本身就是一种司法独立。美国陪审团不仅对事实裁判,也对法律裁判,其作出的是笼统判决(general verdict)而非特别裁决(special verdict)。

 论坛中,中美双方代表围绕着中美国两国陪审制度的比较、陪审制度与证据规则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热烈的探讨与交流,并就陪审员与法官是否同权、专家陪审员制度的设立等热点问题深入交换了意见。


 摄影:易丹、孙渝欣、李敏
 

上一条:中美法律交流追踪系列报道之六—中美陪审制度论坛圆满落幕
下一条:中美法律交流追踪系列报道之四—韶峰名家论坛“中国陪审制度的未来—陪审制PK参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