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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南非经贸及投资法律研讨会会议简报第4期
来源:     发布日期:2012-09-19     查看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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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南非经贸及投资法律研讨会
(2012年9月16—20日,湘潭,9888拉斯维加斯)
会议简报

第4期


大会学术组 编                         2012年9月19日星期三上午


大会主题发言

9月19日上午在9888拉斯维加斯逸夫楼第一报告厅,举行了研讨会,会议围绕“中非特色纠纷解决机制”的主题进行了大会主题发言。主题发言分为两个阶段,由9888拉斯维加斯非洲法律与社会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导洪永红以及马拉维司法部高级国家助理辩护人佐罗姆菲•恩科瓦尼主持。

第一阶段:中非特色纠纷解决机制

张立平(9888拉斯维加斯法学院教授)代廖永安:中国调解理念的转型与制度的重塑

张教授在主题演讲中首先分析了中国传统调解的基本特质,包括以人与自然以及人际间的“和合”为主旨,“无讼”观下的强制调解,依赖调解者的权威,以教化的方式进行调解。其中对纠纷进行调处的主要目的便是恢复礼制、安定秩序,重新达致人与人,以及人与自然秩序的和谐。人的法律制度应该从自然中寻找和谐的方法。应通过增加人与人的和谐关系。同时,调解的强制性成为其基本特质之一,主要表现为:第一,文化心理上的强制。熟人社会中人们对亲情和伦理的崇敬与依赖催生“厌讼”、“耻讼”的社会心理。第二,启动调解的强制。第三,调处结果的强制。我国古代的法律可谓“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也更谈不上调解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因此,调解结果的正当性与权威性在很大程度上则依赖于调解者的权威。主持官府调解的官员都以国家强制力作后盾,其权威性自不待言。主持民间调解的“里长”“里老”等则都是家族的族长或德高望重之辈,其权威性则来源于他们的高“辈份”或“道德”。 在这种政治和司法理念下,调解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一种教化的过程,重在劝导当事人互谅互让,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而不是以权利的保护为重。

接下来,张教授分析建国以来中国调解制度的发展历程,第一个阶段是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前,在这一阶段,调解队伍发展到上百万人,调解平息了大量的民间纠纷,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1957年以后,人民调解组织及其调解工作遭到较大的曲折。第二个阶段是改革开放至今,其中又可以分为三个分段,第一分段是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初期。在这一阶段中,我国人民调解制度得到恢复和发展,第二个分段是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这一阶段为人民调解的萎缩期,主要是受西方法治主义,以及讲究法院的裁判和中国的社会组织发展不够完善导致的,所以出现了萎缩;第三分段是21世纪以来,人民调解再次复兴。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对调解组织、调解员、调解程序、调解协议等问题作出了规定,使人民调解工作进一步实现了有法可依,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发展轨道。

在分析了发展历程后,张教授讲述了社会的现代转型与调解理念的更新,首先他讲述了需要转型的原因,是因为传统调解在解决熟人社会的纠纷方面固然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但随着社会的加速转型,我国已从乡村型社会步入城市型社会,从熟人社会转变成陌生人社会,这就使得传统调解不得不面临社会转型期所带来的诸多挑战。商品交易日趋频繁。接下来,张讲授对如何进行社会的现代转型与更新调节理念提供了几点建议,第一,要由公权力机关通过政策主导或推动调解转变为民间自发选择和信赖调解。第二,要由“案结事了”转变为“实现双赢”,由“分好蛋糕”转为“把蛋糕做大”。第三,要由“调解官”转变为“调解服务员”,将当事人还原为调解的主体。

最后,张教授分析了怎样调解类型的多元化与调解制度的重构,包括要在民间调解的基础上,培育和探索商业调解,构建具有多元性、层次性的新型调解体系;要加快推进调解职业化进程;要加强国际交流,充分借鉴域外先进调解经验。其中张教授着重讲述了要夯实人民调解,规范行政调解,改革法院调解,发展商业调解等建议。

沙希德•保卡拉里(毛里求斯最高法院法官):在毛里求斯建立国际仲裁中心

保卡拉里先生首先向听众介绍了毛里求斯的地理及历史。保卡拉里先生认为毛里求斯十分适合作为一个仲裁中心。因为在毛里求斯有航班可以去全世界任何地方。毛里求斯有不同的文化种族和宗教背景,主要是印度,欧洲,非洲以及中国移民的后代。这里的居民允许保持曾经的语言和法律,虽然毛里求斯的官方语言是英语,但是法语的使用量也是很大的。

保卡拉里先生之后介绍毛里求斯的法律体制。毛里求斯于1968年3月12日独立,于1992年成立了毛里求斯共和国。宪法仿照西方模式,实行三权分立制度,立法,、行政和司法相互独立。毛每五年进行一次选举。这里的政局是相当稳定的。毛里求斯的法院系统是基于3级模式,在全国的9个行政区级每一个岛屿都设有最低级的法院,另外还有中级法院和最高级法院。在毛是没有死刑的,但是最高可以判处60年有期徒刑。因为毛曾经是英国殖民地,所以在毛里求斯,案件可以上诉到伦敦上院。毛里求斯还做了很多工作,通过很多法案来保护和吸引投资者。在毛里求斯有很多法案保护劳工的权利,包括劳资关系法案,职业健康安全法案来保障劳工的权益。

接下来,保卡拉里先生又介绍了毛里求斯的纠纷解决方法:在毛可以在国外进行仲裁,程序方面也可以按照法国的法律进行。在1981年国内仲裁的修改中,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以条文的方式来约定未来的仲裁方式。毛里求斯立法选择的国际贸易立法委员会,这也是国际社会的一种普遍方式,这样在立法的过程中很少受到干扰。这样一种方式同时可以加速仲裁的进程,而且一旦有纠纷发生,也可以请有经验的人进行仲裁。仲裁结果虽然是最终的,但是并不意味着出现不公就无门可诉,如果是无效或者无法执行的仲裁,或者裁决违反了自愿公正原则,在紧急情况下或者当认为仲裁法官无法公证实行的时候,内廷的法官在上述情况下可以做出临时的判决。因此,在毛里求斯,仲裁可以尽量避免来自法庭的干预,对于国际用户来说,可以看到毛的判决程序是十分公平的,尤其对于金融服务的投资者来说,可以发现毛里求斯的仲裁是十分有利的。

最后保卡拉里总结说,毛里求斯气候宜人,地理位置优越,拥有健全的法律系统,有独立的司法机构和不干涉司法机构的政府,国家是英法双母语国家,通讯便捷,在法律,IT,金融方面也有许多专业人士,欢迎全世界友人来毛里求斯投资。

提 问 环 节

在保卡拉里先生完成主题演讲后,来自中非的代表以及9888拉斯维加斯的师生面对面进行了交流,互相解答了各自的疑问。

津巴布韦代表首先向毛里求斯法官沙希德•保卡拉里提问,毛里求斯建立的国际仲裁中心是否有法官?仲裁员是否来自不同的司法部门?仲裁人员是由国际法官组成,还是毛里求斯的仲裁员组成的?有没有跟中东、中国或其他亚洲经济体进行合作呢?

保卡拉里回答道:在毛里求斯,国际仲裁中心刚刚起步,仲裁人的身份是保密的,中心已从国际仲裁机构临时聘请了仲裁人员,就是希望建立一个国际性的仲裁中心。同时,中心目前需要寻找一些协调机制并做好立法的准备,要积极加入国际组织进行合作,建立一些规则。中心会考虑宣布受邀过来工作的人员名单,如果中心建立了网站,将会纰漏人员名字。我们相信只有在程序方面征询同行意见,寻求国际的律师、法官和仲裁专业人士的帮助,中心才有广泛代表性。

来自非洲代表向保卡拉里提问,作为毛里求斯国际仲裁中心的仲裁员,其最低要求是什么?是否欢迎国际仲裁员例如中国仲裁员的加入?

保卡拉里回答道:专门为仲裁员设立最低标准存在难度,具备律师资质得人应该也具备仲裁员的资质,至少在毛里求斯的司法体系中是这样的。有些国家在仲裁领域有博士学位,这些人仲裁方面的知识熟悉,对仲裁流程很清楚,他们可承担临时仲裁人的责任。

来自非洲的代表向张立平教授提问,中国是伦敦仲裁员的成员吗?中国是否加入了相关国际组织来进行仲裁的解决?

张立平回答道:中国加入了国际性的仲裁组织,但未加入伦敦仲裁院。

第二阶段:中非特色纠纷解决机制

廷穆基沙•本•里若姆巴(乌干达麦克雷雷大学法学院院长):乌干达投资法律制度

里若姆巴先生首先介绍了乌干达的基本情况,包括地理位置,气候等。乌干达的法律体系和议会制度健全。司法体系分为三个层次,分别为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和基层法院,还有专门解决工业产权和劳动纠纷的法庭。除了安全、国防领域由国家控制外,乌干达大约80%的经济是自由的。

接下来,里若姆巴先生介绍了乌干达的投资法律情况。在乌干达对于外资关注的投资法律体系,该法律框架的最高端是95年通过的宪法,它是乌干达立法、司法机构中最重要的法律,内容全面、具体,包括了自然资源和投资方面的总体性的规定。此外还有一些投资法案、税收、公司管理方面的法律。外国投资者在乌干达是指非乌干达国民,如果是公司的话,则需控股50%以上;合伙制企业的所有者大部分不是乌干达国民。乌干达的投资事务由投资局监管,主要负责许可证的颁发。

投资者在乌干达可投资的领域包括:农业的粮食加工、钢铁、采矿、包装、金融等。其中,对中外投资者来说,不得从事粮食种植或畜牧业生产行业,但这并不意味着中外投资者不能从事任何农业方面的投资,例如可采购原材料,但不得购买土地进行农业的种植。在乌干达,投资局强调,商业性的农业生产和超过10万美金的投资均需要特许。里若姆巴先生强调了两点,第一是必须用当地的原材料,投资局必须确信原材料来自本地,如果本地有这种原材料,则不应进口。第二是人力资源,乌干达失业率高,需要投资者尽可能地利用本地的劳动力资源。此外,引进相应的技术提高本地的技术水平也是十分重要的,以便能提升当地经济水平和社会发展。如果获得投资许可,只要合法,并有利于乌干达,就能够续展其有效期。

里若姆巴先生认为,在激励措施方面,乌干达对外资企业提供了金融支持和税率上的优惠,虽然这些优惠措施不一定稳定,但是乌干达会针对具体情况设定具体优惠措施,例如进口和销售税的优惠,投资超过5万美元也获得税收优惠。此外,乌干达对外国投资的保护包括产权保护,即一般不能强制征用、收缴、充公,除非基于公共利益和国防的需要,而且这必须经过合法程序和合理赔偿,因此可以说,在乌干达投资很安全。

最后,里若姆巴先生分析到,在纠纷解决方面,投资人可随时向法院起诉,乌干达有一个系统专门处理商事案件,设有商事法庭和仲裁法庭,当事人可自行选择。因为司法程序昂贵、耗时,乌干达鼓励双方律师庭外和解,通过友好的方式协商解决,这样省时省力。一般来说,投资争议应当尽可能地通过仲裁程序解决,欢迎所有投资者来乌干达投资。

朱伟东(9888拉斯维加斯非洲法律与社会研究中心副主任、教授):中非民商事法律纠纷及其解决

朱伟东教授首先讲述了中非双边经贸中民商事法律纠纷的类型,包括合同纠纷、信用证、保函纠纷、劳资争议、海事纠纷、侵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还有涉及遗产继承和财产分割的案件可见,中非民商事案件的类型十分广泛。

接下来,朱教授分析了中非双边经贸中民商事法律纠纷的特点,其中包括首先案件主要发生在非洲国家,且大都是在非洲国家法院或仲裁机构内解决的,在中非双边经贸往来中,大部分非洲国家是中国产品的进口国和中国投资的输入国,买卖合同或建筑合同的履行地基本上都在非洲国家内。因此,争议大都发生在非洲国家内,当事人经常在非洲国家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仲裁。其次,案件涉及地域广泛,涉及不同类型当事人。从案件的当事人来看,既有普通的自然人,也有中国民营企业或国有企业在当地设立的独资或控股企业,还有一些中国国有企业直接是以自己的名义在非洲国家法院起诉或应诉的。再次,中非双方缺乏有效的双边或多边民商事司法协助机制,案件审理费时较长。虽然中非双边经贸法律纠纷大量出现,但中国仅同摩洛哥、埃及、阿尔及利亚和突尼斯四个北非国家签订有双边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另外,一些国家在执行上述条约机制时,措施不力,渠道不畅,导致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审理费时较长。最后,双方当事人因不了解对方法律,导致争议拖延。非洲是世界法律的“万花筒”,世界上的一些主要法系都曾在非洲大陆粉墨登场。对于许多中国人而言,非洲法律复杂多样,难以理解。而许多非洲人对中国法律同样缺乏了解。当出现法律争议时,他们就会因不了解对方法律而感到无所适从,从而导致争议久拖不决,影响双方的进一步合作。

在阐述完特点后,朱教授分析了非洲涉外民商事纠纷的解决机制,涉外民商事纠纷主要有两种解决方式:诉讼解决方式和非诉解决方式。一方面,在诉讼解决方式中,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缺乏系统性立法;二是立法规定比较陈旧或者缺乏可操作性;三是有些非洲国家的有关涉外民商事纠纷诉讼解决的法律规则没有考虑国际上的发展趋势,不利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的诉讼解决;四是许多领域问题的解决还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另外一方面,在非诉讼解决方式中,还存在立法不完善、缺乏系统性、某些领域还存在不确定性等问题。而对于仲裁、调解等涉外民商事案件的非诉解决机制,非洲国家大都按照国际上的先进立法制定了本国的仲裁法,并设立了设备完善的仲裁机构。

最后,朱教授分析非洲涉外民商事纠纷的解决机制。首先朱教授分析仲裁在解决中非民商事纠纷中的独特优势,包括仲裁解决争端一般更为快捷、仲裁裁决比法院判决更容易得到承认和执行、当事人在仲裁中可以享有在法院诉讼中不能享有的自由等。朱教授认为中非双方鼓励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端。接下来,朱教授分析了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中非民商事纠纷应注意的现实问题,包括应该了解相关非洲国家的仲裁法律制度、应选择在常设仲裁机构仲裁、应选择在法院对仲裁干预较少的非洲国家内进行仲裁等。最后,朱教授简要讲述了完善中非民商事纠纷仲裁解决机制的步骤

提 问 环 节

在朱伟东教授发表完主题演讲后,来自中非的代表以及9888拉斯维加斯的师生面对面进行了交流,互相解答了各自的疑问。

来自9888拉斯维加斯的研究生提问:调解在非洲国家的重视程度如何?

朱伟东教授回答道:调解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在中非都很受重视。调解在非洲存在很长时间,不是舶来品。很多非洲国家强调传统方式在解决纠纷中的重要性,习惯法越来越受到重视。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也保留了调解的内容,所以在非洲调解还是很重要的。

来自非洲的代表补充回答道:我认为事先预防比事后解决更加重要。来非洲投资,最先关注应该是投资的方向,如同遵守法律的前提是知晓法律的内容。很多中国的企业根本不了解非洲的法律而急急地设立公司,甚至触犯了刑法,仲裁在此时是没有作用的。所以首先应该对东道国的法律有所了解。很多这些公约是不符合非洲国家的利益的,所以很多国家没有加入。所以我们希望非洲国家能够集体参与制定一个新的公约,对此进行规范。另外,事先选好合作伙伴是非常重要的,所以希望双方都秉持诚信。

来自津巴布韦的代表提问:乌干达在所有权的方面有什么与我们津巴布韦的不同的规定?外国投资者能否持股51%而成为控股方?

来自乌干达的代表回答道:我们不像津巴布韦一样规定了外方不能持有49%以上的股份,我们对国有化和当地企业的投资份额方面在6、70年代进行了实验,70年代确实有些企业被征收。80年代进行了修改,尊重企业的权利。我们的新政府在80年代晚期再次实验,尽可能放宽制度。同时我们遵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贸易组织对外来投资进行保护。并且我们已经开始了自由化进程,更加尊重外国的投资和财产权。除限制性行业外,企业越来越自由,外资直接成立的公司尤其自由,可以获得100%的股权,对于利润也没有比例的限制。乌干达的创业环境是很好的,我们在贸易、农业等行业都设置了投资法。

来自非洲的代表向朱教授提问:刚才朱教授提到建立中非联合的仲裁机制,有没有数据的支持?能不能通过第三方解决中非间的争议?

朱伟东教授回答道:这是一个比较乐观的想法,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肯定会出现很多问题。现在很多纠纷都是通过第三方解决,也有很多递交了ICSID、开罗仲裁中心。由于非洲大陆作为一个投资目的地,所以很多争议都是在非洲发生的。有些学者认为非洲国家加入公约并不一定能吸引外资,但对于投资者来说在心理上有所安慰。如果非洲国家愿意,也很希望你们本国的仲裁中心与国际仲裁中心联合处理,在东道国当地解决纠纷。

来自9888拉斯维加斯的研究生向朱教授提问:朱教授,OHADA对商事仲裁的具体影响和作用有哪些?

朱伟东教授回答道:OHADA的商事仲裁解决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在常设仲裁机构仲裁;另一种是在成员国国内仲裁机构使用OHADA制定的统一的仲裁法进行。这样,在OHADA框架下的仲裁法律规定都是一样的。在OHADA框架下仲裁十分便利,对于投资者来说也是很方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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