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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南非经贸及投资法律研讨会会议简报第3期
来源:     发布日期:2012-09-19     查看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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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南非经贸及投资法律研讨会

(2012年9月16—20日,湘潭,9888拉斯维加斯)

会议简报

第3期

                      大会学术组 编             2012年9月18日星期二下午          


大会主题发言

9月18日下午,举行了以“投资风险的法律防范与救济”以及“经贸及投资中的法律服务”为议题的研讨会。第一阶段由9888拉斯维加斯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胡肖华以及纳米比亚法学会会员鲁迪•迪特•科森主持,第二个阶段由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吕毅以及塞舌尔律师协会秘书迪维诺•萨比诺主持。

第一阶段主题:投资风险的法律防范与救济

保罗•阿苏布吉(莫桑比克司法部主任):中非投资风险的法律防范与救济

阿苏布吉主任首先介绍了莫桑比克的基本情况,地理位置,人口数量面积等。莫桑比克海岸线很长,自然资源丰富,土地、矿业、水资源等都很丰富。莫桑比克的重点投资领域在基础设施行业,基础行业非常重要。近几年,莫桑比克国内外的投资都在增长,中国已成为其重要合作伙伴,因为其大多数进出口产品均面向中国,是莫桑比克的长期战略投资者。莫桑比克从90年代开始就加速立法进程,例如投资法案、税收优惠法案、劳动法、外汇法等,促进投资,创造优良的投资环境,吸引外商投资,除了立法外,我们也与其他国家建立双边投资关系,例如与中国签署投资促进和保护法律,与其他国家、地区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阿苏布吉主任认为在莫桑比克,总体的投资促进措施有很多,例如对关税和增值税的免除,每一个被批准的项目在前5年均享受优惠待遇,税收的幅度在不同地方有差别;除了投资之外,莫桑比克还建立了各种投资保障措施,在宪法层面上对其进行保护,但是对于国外投资到本国控股行业存在额外规定,对于购买国营资产,限制较多,特别是国营固定资产,股权仅能为莫桑比克国民所有。同时莫桑比克也加入了多个协定来保护其知识产权。

阿苏布吉主任认为莫桑比克的仲裁可提交ICC和ICSID解决,如果投资者和政府的纠纷不能由本国法院解决,则可提交上述两个机构裁决。莫桑比克的司法体系效率低下,限制了外资的流入,在诉讼以及有关的商事方面都存在问题;官僚体系的效率低。另外,莫桑比克的审批程序和许可范围太多,立法过时。因此莫桑比克一直致力于开展研究,进行法律改革,实现法律体系现代化,减少行政障碍。例如莫桑比克认识到了授权和颁发许可证非常繁琐,在某些方面法律过多,定位不明确,因此在改革过程中,莫桑比克旨在减少中央政府的控制,将权力更多的放在基层。目前,莫桑比克在推进立法的现代化,引进身份证系统和其他信息系统来提高效率,希望形成全国统一的身份证号码系统。莫桑比克与中国已签订推动投资和互惠的保护协定,与别的国家也签署了双重征税和避税的协定,在民事和商事方面进行司法援助。

吕毅(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中非投资风险法律防范与救济

吕毅先生在主题演讲中说先讲了中非投资概况,吕毅认为近年来,非洲国家日益显出巨大的市场潜力,被投资者视为投资的热土,已成为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的重点地区之一。同时,中国企业对非洲直接投资的总量不断增加,直接投资的地区分布不断扩大,主体呈多元化趋势,方式多样化。2009年,中国成为对非洲贸易的第一大国。

接下来,吕毅先生说明了中非投资的风险因素,对非洲直接投资所面临的问题一部分来源于外部环境,另一部分来源于企业自身。外部原因有:劳资纠纷在非洲特别突出,文化差异巨大,语言沟通不便等。内部原因有:企业盲目投资、不熟悉当地法律、企业融资困难等。中国与非洲的贸易中,中国需要非洲、非洲需要中国。

最后,吕毅先生介绍了非洲商法协调组织(OHADA)。吕毅先生还提到中非双方应签订更多的双边贸易投资协定,这样有利于双方投资者的保护,增加投资救济的可能性。

提问环节

在吕毅先生演讲完后,来自中非的代表以及9888拉斯维加斯的师生面对面进行了交流,非洲代表们回答了学生们提出的问题。

9888拉斯维加斯研究生代表首先提问,赞比亚的事件对投资和发展造成一些损害,那么赞比亚政府是否会出台一些有益于华人投资的政策,同时对中国在赞的投资有什么样具体的建议。

赞比亚的代表回答了问题,他认为8月4日的不幸事件是个独立的事件。中赞关系长期友好,中国在赞的投资很多,尤其是建筑。我们虽然有冲突,但是也有官员介入。同时我们有专门的法律制度保护投资者,保护所有在赞投资的外商投资者的权益。为了使外商在赞投资顺利,赞比亚在税收方面有优惠政策,在法律中也有详细的列举。因此你所说的事件是孤立的,而且我们已经正在处理。我们也会拿出最大的诚意来解决这个事件。

同时,赞比亚代表认为在协调方面,现在在保证协调化,而不是一致性,这是有区别的。是为了保持一定的标准。我们为了保证有协调一致的方向。因为不是所有非洲国家都要有完全一致的法律,但是我们会致力于协调各个国家的法律。

9888拉斯维加斯外国留学生王好向莫桑比克代表提问,在莫桑比克,有没有具体的非诉讼机制,如果有的话,具体是怎么运行的?

莫桑比克代表回答道:根据我们劳动法,每个劳动争议都要提交给劳工方面的仲裁委员会仲裁。有不同的机制解决争端。根据我们的判例,法庭有义务促进仲裁前的调解,在庭审前会进行调解和仲裁,以免于诉讼。这是我们制度层面的含义,我们也有仲裁法庭,但那是另外一个问题了。在莫桑比克,我们法律多样性,对争端有不同的解决方案:正式的解决方案即诉讼,以习惯法仲裁,但是目的是一样的。法庭解决争端的时间很长,所以我们希望找到更省时间的争端解决方案。

9888拉斯维加斯研究生向非洲代表提问,针对中国在非的投资有不同的看法,有些认为是为了能源,有些是认为殖民主义掠夺,那么非洲代表对这样的声音有什么样的看法?

非洲代表回答道:中国在非洲的投资,从2000年后发展迅速。事实上,中国是非洲的战略投资伙伴,中国也与其他国家竞争。我知道有不同的声音,因为中国的公司和其他国家都不一样,所以可能因为此双方产生了一些误解。中国企业应该更多了解当地的文化和制度,把自己当做是非洲的企业。

津巴布韦代表向吕毅先生提问,有很多莫桑比克人对中国人的印象并不好,他认为中国应该采取一些措施、改变自己的作法来改善非洲人的印象。

吕毅先生回答道:我个人很同意你的观点。中国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期,商人在这个阶段会存在各种问题,中国商人也不例外。我想说,双方应直面这些问题。除此,中国的一些大企业也是很好的。我们不能以偏概全,应相互理解,相互沟通,合作共赢。


                        第二阶段主题:经贸及投资中的法律服务

葛壮志(辽宁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代杨松教授宣读了论文发言:跨境电子支付服务风险监管法律问题研究

葛先生首先讲述了跨境电子支付服务与风险。中国银行网站中关于“电子支付服务”的界定分两部分:一是个人网上银行中的电子支付服务,二是手机银行中的电子支付服务。在跨境电子支付服务中,由于没有完善的跨境信用协调体系,导致银行不能充分的了解交易主体的信用及信誉状况,在不同信用状况的主权国家中,实现银行跨境信用保障还存在一定的阻力。目前跨境电子支付中的流动性风险表现的不是特别明显,但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货币制度的构建,预防跨境电子支付导致网络银行流动性风险是风险监管制度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跨境电子支付中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一是不同国家之间风险监管法律制度冲突的风险以及主权国家法律与国际电子支付风险监管规则之间的冲突,跨境电子商务中适用哪个国家的监管法律体系还存在争议和模糊的地方。二是传统金融业务法律不能适应电子商务、电子支付发展的需要,在电子支付服务中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

接下来,葛先生说明了跨境电子支付服务风险监管的国内外现状,说明了各国都首先对电子支付服务中交易关联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内容及责任划分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主要是从合同法等民商法的角度来规范电子支付服务,因此缺少针对性强的“风险监管”立法,没有在现有监管制度下做出电子支付服务监管的法律调整。我国学者从电子支付立法、加强风险监管、强化电子信息网络安全技术等方面进行了研究,但法学研究大多集中在电子支付中相关主体的民商事权利义务、责任分担的研究,缺少跨境电子支付服务风险监管中监管主体之间监管权配置与协调的研究,缺少跨境电子支付服务中不同监管当局之间监管法律合作的研究,没有很好的结合巴塞尔等国际组织的规则来研究我国跨境电子支付服务风险监管机制如何与银行整体的风险监管处理机制的关系。

最后,葛先生提出了完善我国跨境电子支付服务风险监管的建议,包括完善我国关于电子支付服务监管法律制度;加强跨境电子支付服务风险监管的国际合作;加强行业自律风险管理与控制规则的研究等。


卡夫拉•姆维奇(赞比亚律师协会司库):法律—促进中赞两国贸易及投资、实现互利共赢的催化剂

姆维奇先生首先介绍了赞比亚的情况。赞比亚的人口大概是三千万,其经济增长率大概达到了7%。因此赞比亚希望能吸引其他国家的投资,而中国是赞比亚最大的投资国。同时,赞比亚的制造业和旅游业都有很大的潜力。姆维奇先生认为中赞在法律方面可以展开一项合作。赞比亚之前是殖民国,它的民众渴望自由、爱好和平、民主。虽然最近发生了一个非常不幸的事件,但这是非常非常偶然的。赞比亚的投资政策是有力的、强健的,它是一个含着开放心态的国家。赞是普通法系国家之一,所有的领域都是有法可依的。另外投资法是赞比亚法律的基石,它是吸引投资最大的工具,以弥补与其他国家的差距。

虽然赞比亚还是存在一些受规制的投资领域,但是大部分领域都向投资开放。卡拉夫先生着重介绍了律师在赞比亚的投资事业中所发挥的作用。他认为律师和投资者之间应该拥有良好的合作关系,律师可以帮助投资者明晰投资方向以及当地的法律法规以及来当地投资所面临的挑战。卡拉夫先生认为很多中国投资者没有得到良好的律师服务,也没有找到专业的律师机构,所以在投资中遇到一些麻烦。律师是传播法律知识一个很好的媒介。投资者可以从律师及相关专业人士那里明白在赞比亚投资所面临的机遇和挑战是什么。其中,挑战主要是劳工方面和文化冲突的问题。中赞的文化是不同的,所以投资者在投资之前需要对本地的文化进行了解。只有这样才能从中得到对投资有意义的一些信息和情报。这不单是对中国如此,对其他国家的投资者也是如此。

卡拉夫先生还指出了赞比亚投资法律系统的一些缺陷,他认为这些缺陷可以通过立法和政策来实现平衡。尤其是在中非的投资已经达到了三千亿这样一个巨额的时候。由于中赞之间的法律是不一样的,必须要协同或平衡,才能使中赞之间的关系更要着眼于长远的结果,实现互利共赢。


曾文革(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对外劳务合作中劳工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

曾文革首先简要分析了对外劳务合作的定义,介绍了私劳务派遣企业的情况。他认为我国海外劳工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有:海外劳工保护的法律体制不健全;我国政府对劳工保护的宏观管理体制不健全;行业组织发展滞后;企业个体实力较弱,无序竞争问题严重;输出劳工文化素质水平较低,技术输出偏少等。这些国际劳务市场存在的各种壁垒和障碍,影响了我国劳工的输出和劳工权益的保护。

接下来,曾文革教授分析了中国有关海外劳工保护的立法,我国海外劳工保护立法有一下几类:全国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地方性的法规;国际条约。中国海外劳工保护立法还是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但同时存在的问题有:缺乏统一的立法;劳动法基本无规定,有关海外劳工保护的法规效力层次低;原则性规定多,可操作性差;现行规章和规范的规定有些已经明显落后于现代我国劳务国际合作的现状,且有许多重复、不一致的规定,急需修订;涉外劳动关系的法律适用存在空白;同国际立法的衔接性差等。同时,曾文革教授对《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进行了评析,他认为这个条例存在很多亮点,也有很多问题需要完善。

最后,曾文革教授对中国海外劳工保护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几个方面的建议,包括中国海外劳工保护能力建设以及中国保护海外劳工法治的完善。


鲁迪•迪特•科森(纳米比亚法学会会员):经济、贸易、投资合作法律服务—以寻求法律咨询为背景

科森先生首先介绍了纳米比亚法律服务的一些背景,对于一些希望来纳米比亚投资的公司提出了法律方面的建议。科森先生建议投资者在投资前要做一些专业的法律咨询,因为在很多政府都有一些原则,投资者投资前要了解将要投资的国家的国情以及未来一段时间内的商业规划。

接下来,科森先生介绍了纳米比亚的基本情况。纳米比亚独立于1990年,主要产业是旅游业、渔业和农业。独立以后制定了宪法和人权法案,该人权法案深深地植入了纳米比亚的法律体系,没有人可以剥夺其他人生而享有的权利。在纳米比亚找不到一个不受工会保护的行业。因为法律比较完善,对内资外资提供一视同仁的法律服务。纳米比亚的法院体系有裁判法院、高级法院和最高级法院,其中15000美元以下的经济纠纷由裁判法院管辖。科森先生还说到纳米比亚的仲裁法是他们标志性的法案。大多数的仲裁都是根据当事人签订的仲裁条款资源提交仲裁庭进行的。纳米比亚实行普通法和罗马法相结合的混合法系。他认为中国企业进入纳米比亚还是会面临一些挑战,这主要来自于一些不确定因素。科森先生认为,律师能够起到桥梁的作用是帮助投资者增加对东道国的了解。之后科森又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问题。他指出这个概念不仅是为了满足我们当前的需求,也是为了我们的子孙后代。这在我们的发展计划中有所体现,可以让纳米比亚变得可以自给自足,更加富裕。

最后科森先生希望投资者不能只是关注于眼前的盈利,也应该考虑企业的社会责任。他希望在此进行强调,纳米比亚的法律体系是很完备的,政策也是十分开放的,纳米比亚乐于接受大家的投资。


冉光美 (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国际业务部主管):构筑中国-东南非法律服务大通道

冉光美女士在主题演讲中首先回顾了中非关系的历史,分析了中国与东南非国家合作现状及发展趋势。接下来,冉光美女士阐述了构筑中国——东南非法律服务大通道的现实性及必要性,包括中国——东南非法律服务大通道的含义,构筑中国——东南非法律服务大通道的现实需要。

最后,冉光美女士阐述了构筑中国——东南非法律服务大通道的基本方法,她认为目前,构筑中国-东南非法律服务大通道主要是通过在外国设立自己律师事务所的分支机构、与外国的律师事务所签署松散型的合作协议的传统方法。该传统方法的主要缺陷为增加了律师事务所的运营成本,难以实现国际业务本土化,难以及时、有效地配置东道国的优势资源(人力资源、信息资源、社会资源等),且很难以最快的速度满足客户的需求。因此大成律师事务所提出了与东南非各国优秀的律师事务所之间“签署实质性的合作协议,结成紧密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共铸优质法律服务网络”的有效方法。这一方法的优点在于:(一)不用去外国设立自己律师事务所的分支机构,节省人力资源、物质资源。(二)协议双方可以及时调动对方享有的各种优势资源(人力资源、信息资源、社会资源等),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真正实现国际业务本土化,用最快的速度满足客户的需求。(三)相比传统方法,能够有效的控制律师事务所的运营成本,降低财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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