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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0年全省考试录用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10-04-15     查看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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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委组织部,各市州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考试录用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4]50号)精神,现就2010年全省考试录用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政治合格,品行端正。

(二)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4年5月6日至1992年5月6日期间出生)。

(三)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四)一般应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按照有关规定,报考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核确定可以放宽学历条件地方的职位,以及报考司法警察职位的,学历可以放宽到大学专科;报考法院聘任制书记员职位的,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其中报考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同意可以放宽学历条件地方的,学历可以放宽到中专。

(五)具备拟任职位所需资格条件。凡招考职位规定的资格条件,考生必须如实填写。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的经历,即在县级(不含县级)以下党政机关(含参照管理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报考人员也可视为具备基层工作经历:自谋职业、个体经营的人员;普通高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毕业生报考学历要求为本科以下职位的;曾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的;曾在县(市、区)直属机关工作过的人员,报考省、市州级人民法院、检察院的。基层工作经历计算的截止时间为7月31日。

(六)符合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凡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公开招考中被公务员主管部门认定有舞弊行为的人员,现役军人,试用期内的公务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公务员,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以及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均不得报名。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规定应当回避情形的职位。试用期满已转正但未满最低服务年限(五年)的在职公务员,须经所在单位同意并出具相关证明方可报考。

二、实施步骤

本次考试录用工作由省委组织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统一部署,省市州党委组织部、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分级实施,按制定录用计划、发布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公示、录用审批等程序进行。

(一)招考计划

经省委组织部、省编办审定,全省考试录用法院工作人员计划460名,检察院工作人员计划429名。

(二)公告

招考公告在湖南领导人才网(http://www. hnleader. gov. cn)、湖南法院网(http://hunanfy.chinacourt.org)、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网站(http ://www.hnjcy.gov.cn)等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各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在本辖区的网站、电视、报刊等媒体上链接或转载全省统一发布的招考公告。

(三)报名和资格审查

报名采取网上报名方式。网上报名时间为4月25日至5月6日。报考人员直接登陆湖南领导人才网(http://www.hnleader.gov.cn)网上报名系统,填写报名资料、上传照片、缴纳考务费、打印准考证。资格初审分别由省市州两级人民法院、省市州两级人民检察院商招考单位进行,审查结果查询时间为4月26至5月8日,缴费截止时间为5月10日,审查通过的考生于5月24日至26日从网上报名系统打印准考证。通过资格审查的,不能再报考其他职位。5月7日以后,报考申请未审查或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不能改报其他职位。报考相关资料原件审核在面试阶段组织实施。

考生按照有关规定交纳考务费,每科50元。对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应届毕业生考生,可减免其考试考务费用。

每名报考人员限报一个职位。每个职位录用计划数与报考人数的比例一般不小于1:5,达不到比例的,则相应减少计划数。所需专业、技能特殊,公开报名后仍然达不到开考比例的,由省委组织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商招考单位决定是否开考。

(四)笔试

笔试时间为2010年5月29日。

报考审判业务(含执行人员)、检察业务(含侦查)的,考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专业知识三科;按30%、30%、40%的比例合成笔试总成绩。

报考法院聘任制书记员职位的,考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职业技能测试三科,职业技能测试合格后,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按50%、50%的比例合成笔试总成绩。

报考综合文秘等其他职位的,考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两科,按50%、50%的比例合成笔试总成绩。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在计算笔试成绩时,下列情况予以加分:

1、取得博士学位的考生,笔试总成绩加5分;

2、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符合报考地区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条件的,笔试总成绩加5分;

3、2008年经省里统一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笔试总成绩加5分;

4、参加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的,在报考湘西自治州的职位时,笔试总成绩加5分;

5、参加“三支一扶”的高校毕业生凡在基层锻炼满两周年并考核合格的,其笔试总成绩加5分。(计算截止时间到2010年10月31日)

6、符合多项加分条件,累计加分最多不超过5分。

笔试总成绩按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排名,笔试总成绩相同的,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名。

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复习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科目考试范围以《湖南省2010年公务员录用考试大纲》为准。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包括言语理解与表达、常识判断(主要为法律知识运用)、数量关系、判断推理和资料分析;申论考试主要是测查考生阅读理解能力、综合分析能力、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文字表达能力。

报考审判业务、检察业务职位的,专业知识考试主要测试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法学基础理论等知识。法院聘任制书记员职业技能测试主要测试考生用普通电脑或亚伟速录机打字的速度,包括定时看文章打字、听录音打字二部分,测试时间均为15分钟,测试成绩各占50%;要求电脑打字速度80字/分钟以上,亚伟速录120字/分钟以上,职业技能测试按标准折算为百分制,80分以上为合格。

笔试由省里统一命题制卷,统一阅卷评分。笔试结束后,省委组织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划定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

(五)面试

面试工作由省、市(州)党委组织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组织实施。

面试人选从笔试合格人选中按职位依据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录用计划数1:3的比例确定,达不到1:3比例又没有递补人选的按实际人数确定。

面试考官小组分别由市州以上党委组织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关人员及相关专家学者组成,一般为9人,其中组织部门的同志、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的同志、相关专家学者各占三分之一。应邀请纪检、监察部门的同志担任面试现场监督员,并逐步增加面试考官异地(单位)派遣的比例。招考单位的同志也可不参加面试考官小组,只担任面试现场监督员。面试考官小组成员须经培训合格后上岗,面试中考官应当场亮分。如果发现有失公正、打关系分的现象,现场监督员应及时向主考官提出,主考官应组织考官进行评议,并组织重新评分。对违规者视情况可取消考官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

面试一般采用结构化面试的方法进行,面试成绩合格线统一划定为60分。

面试前须进行资格复审。主要查验面试人员的身份证、准考证原件、报考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加盖公章)或所在院校盖章的报名推荐表、报名登记表以及学历(学位)证书原件等材料。对在职报考人员开具所在单位同意报考证明确有困难的,经公务员主管部门商招录单位同意,可在体检时提供。

面试结束后,按笔试总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的比例合成考试综合总成绩。考试综合成绩相同的,按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名。

(六)体检

体检工作由省市州党委组织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组织实施。体检对象分职位依据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录用计划等额确定。体检对象须另交体检费。

一般职位的体检工作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 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实施。其中审判业务、检察业务职位的考生,要求肢体健全,无色盲、斜视、内斜视。

司法警察的体检标准按省人事厅、省公安厅《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湘人发[2001]158号)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实施,其中男性身高不低于168cm,女性身高不低于158cm;同时须进行体能测试。

(七)考察

体检合格人员作为考察对象。考察对象应当具有良好的品行,自觉遵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考察不合格:(1)有严重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行为;(2)受到开除党、团籍处分的,在高校学习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3)曾受过劳动教养;(4)受处分不宜担任公务员;(5)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6)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7)玩忽职守,贻误工作,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8)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9)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10)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11)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12)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13)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14)有不宜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

各招录单位考察时应成立考察工作小组,每组应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考察实行回避制度。考察小组要认真查阅报考人员档案,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准确把握被考察对象的情况,全面、客观、公正地予以评价。考察后,应写出书面考察意见。经考察不合格的,不予录用。

(八)公示

笔试、面试、体检、考察等各个阶段的工作完成后,都要将结果进行公示,公布相应的合格人员名单,并接受考生的咨询与社会各界的监督。

如有考生在面试、体检、考察环节中放弃,以及体检或考察不合格者,根据有关规定从报考同一职位的合格者中按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递补次数不超过两次。如确有特殊情况不宜递补,须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九)录用审批

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录用名单报省委组织部审批。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的录用名单和市州人民检察院、县市区人民检察院的录用名单,由各中级人民法院和市州人民检察院分别汇总,形成《人民法院、检察院录用工作人员审批名册》,连同本市州的请示报告、拟录用人员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录用表》或《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录用表》(已有公务员身份的填写《干部调动审批表》),用16开纸打印,各一式4份,报市州委组织部审查并填写《调阅人民法院、检察院拟录用人员档案登记表》,分别报经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审核后,报省委组织部审批。录用审批时,应届毕业生应提供学历证书原件。按照《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中组发[2008]20号)的有关规定,新录用的法检两院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按照法发[2003]18号文件有关规定,报考法院聘任制书记员职位的,经省委组织部审批同意聘用后,有关人民法院应及时与其签订聘任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

市州委组织部和市州中级人民法院、市州人民检察院要在考试录用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及时写出书面总结,分别报省委组织部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

三、有关要求

考试录用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高度关注。各级党委组织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在省委组织部、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统一指导下,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各负其责。要树立科学的人才观,认真执行党的干部方针政策,严格按照招考条件及规定程序办事。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提高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现象发生。对考试录用过程中反映出来的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确保考录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

附件:

1、2010年湖南省考试录用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计划表

2、人民法院、检察院录用工作人员审批名册

3、调阅法院、检察院拟录用人员档案登记表

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201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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