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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胡平仁教授等一行6人参加第24届国际法哲学与社会哲学大会
来源:     发布日期:2009-09-26     查看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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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平仁教授等参加第24届世界法哲学大会

第24届国际法哲学与社会哲学大会于2009年9月15日至20日在北京友谊宾馆举行。大会由中国法学会与国际法哲学与社会哲学协会合作举办,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和中国法学学术交流中心协办。我院胡平仁教授和张怀印、朱伟东、李鼎楚副教授以及林孝文、邓春梅博士等6人组成强大阵容参加了这次大会。

国际法哲学与社会哲学协会成立于1909年,每两年举办一届法哲学大会,这是世界法哲学和社会哲学领域的“奥林匹克”大会,吸引着当今世界知名的思想家出席。本届大会的主题是“全球和谐与法治”。按照传统,大会由全体会议(P1enary Session)、专题会议(Special Workshop)与分题会议(Working Groups)三部分组成。全体会议通常选择世界不同地区、不同学派的杰出思想家与会发言。本届大会由约瑟夫•拉兹(Joseph Raz)、罗伯特•阿列克西(Robert A1exy)、杜维明等10位著名法学家作为全席会议发言人。专题会议(Specia1 Workshop)主要由召集人自行设计主题、召集相关学者参加而形成。分题会议(Working Groups)根据参会者提交的发言提纲或论文领域予以组织。

在总共49个专题会议中,我院胡平仁教授、张怀印副教授、林孝文博士分别安排在第7、第8、第9个专题会议讨论并发言,朱伟东副教授参加分题会议讨论并发言,李鼎楚副教授、邓春梅博士参加了相关专题会议和分题会议的讨论。

胡平仁教授提交给大会的论文是《法律全球化与世界和谐》(与法理研究生梁晨合著)。其基本观点是:法律全球化在推进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同时,也加剧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利益不平衡的矛盾,并对国家主权观念以及各民族传统法律文化提出了挑战。而不论是把法律全球化当作一种当然的前提予以单纯地接受还是站在狭隘的民族国家立场上不承认甚或抵制法律全球化,都是不恰当的。作者主张同时从事实分析和价值分析两个方面审视法律全球化以及在此过程中的诸多矛盾。所谓事实分析,就是以一种求真的科学态度,把全球化当作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和发展态势,客观描述其迄今为止的发展进程,把握其必然性和已然性,揭示其发展性和可塑性,并对中国在全球化社会结构中所处的地位作出清晰的描述。所谓价值分析,就是在事实分析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全球化的发展性和可塑性,按照人的本性和我们自身的需要去审视、应对和改造全球化及其法律规范,使法律全球化和其他领域的全球化进程更有利于保障我们自己的利益,更适合全球社会的普遍生存与发展,并用某种中国法学的主体性意识积极参与法律全球化进程,甚至为之提供一种自主性的知识建构。胡平仁教授认为,和谐是法律秩序的内核,因而它不仅仅是中国社会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也是世界各国共通的价值理念,更应该成为全球化时代国际社会共同的基本价值追求。和谐的基础是多元,单一和纯粹说不上和谐。从事实的层面看,全球化进程中的当今世界,依然是主体多元、价值多元和文化多元,并以国家利益为主要指向的无政府社会。作为这一现象在法律上的表现,国家不再是法律的唯一来源,世界法律开始走向新的多元化和多样化。也就是说,法律全球化伴随着一定程度上的规则同质化的同时,也是一个异质化的演进过程。从价值的层面说,法律全球化的目的并非建立某种单一价值取向(比如西方中心主义)的世界统一法,而是积极探求一种世界一体化与国家主权意识兼顾、法律的世界化与地方化共存、规则的同质化与异质化并进的制度安排。这种应然状态的法律全球化模式是我们构建世界和谐法律秩序的逻辑起点。为了避免主体单一和文化同质对人类社会的毁灭,全球化时代更应当珍视主体多元、文化多元和价值多元。这样做的意义远甚于人类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因此,全球化社会更应该是一个多元自主、协商对话、和谐互补的社会。而法律全球化理所应当以此为最基本的价值目标(其高级目标当然就是公平正义和自由)。此乃构建世界和谐的可欲之路。

张怀印副教授提交给大会的论文是《宪政民主视野下的加纳大选及其影响》。文中指出,西非国家加纳早在殖民时期就开始了其宪政实践,自1957年独立后加纳在恩克鲁玛、罗林斯等几位领导人的带领下不断探索适合本国国情的宪政发展道路,宪政民主化进程不断得到巩固,并构建了富有本国特色的宪政体制。由于加纳近年来经济发展势头良好、各民族和平相处、良好的宪政民主传统得以形成、选举委员会的努力以及选民素质的提高,2008年加纳大选得以顺利平稳进行,是加纳宪政民主体制健康发展的又一重要体现。加纳宪政民主事业蓬勃发展,成为非洲宪政事业的样板;其宪政制度虽然仍存在改革和完善的余地,但其民主化趋势是不可逆转的。

林孝文博士在提交给大会的《语言、法律与非确定性——哈特的法官自由裁量权理论研究》一文中认为,从语言到法律规则是哈特探讨法律问题的基本思路,哈特对法律语词的分析展示了日常语言分析哲学在法学领域的无限空间。哈特的法官自由裁量权理论正是植根于其对语言、法律概念、法律规则的研究之中,是其法律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哈特从日常语词分析入手,探讨法律概念的“空缺结构”,强调法律语词的“意思中心”和“边缘地带”,是其推导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逻辑前提,也是其法官自由裁量权理论的基本内容。哈特法官自由裁量权理论的基本思路是:首先,依赖维特根斯坦的语言与规则概念,提出自己的法官自由裁量权理论,以回击富勒等人对法律实证主义的批判;其次,为了消除法官自由裁量权自身的缺陷,哈特提出了法律由主要规则与次要规则构成的思想。总体而言,哈特的法官自由裁量权理论是在批判法律形式主义与法律现实主义的基础上形成的。

朱伟东副教授在第6组分题会议中作了“中国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的发言。他根据《纽约公约》以及国际上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两种方法(冲突法方法和实体法方法)的利弊得失,对我国《仲裁法》及有关司法解释中有关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的规定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法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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