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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师生为未录用考生提供法律援助,湖南省正式废除教师招考的“身高歧视”
来源:     发布日期:2009-12-09     查看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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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0月17日,一封《规范性文件审查申请书》寄往了省政府法制办,申请书的请求是:撤销湖南省教育厅制定的《湖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招聘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招聘对象所设定的身高条件。这是湖南省武冈市达丽娟等四名因身高不达标而被拒绝录用为教师的考生,在我院欧爱民教授和张凌凤、彭超、李新芳三名研究生的帮助下,向省法制办提出的申请。12月9日,省法制办给达丽娟等人发来复函,省教育厅经过慎重研究,删除了《办法》中关于身高限制的规定。这是《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实施以来,公民实行监督权的又一成功案例。

2009年7月,达丽娟等四名考生均参加了武冈市面向社会公开招录100名中小学教师考试的报名,并通过了资格审查,并以优异的笔试成绩取得面试资格。面试中,四名考生获得了专业老师的肯定。8月,四名考生在缴纳体检费参加体检后,却被告知:四人均因不符合武冈市教师招聘公告中的“身高男性160cm,女性150cm以上”的条件,而被认定为体检不合格,不予录用。达丽娟等认为,他们已经做了多年的代课老师,从来就没人提出自己的身高会影响教学,他们对教育局以身高限制为由拒录的行为无法接受。

10月11日,达丽娟等四人来到了我校法学院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08级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张凌凤、彭超、李新芳接待了他们,并及时联系到欧爱民教授。在了解具体事实后,欧爱民教授认为:《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均没有对公民申请教师资格规定身高条件,只是教育部发布的《〈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要求申请教师资格者必须体检合格,并明确规定体检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湖南省教育厅颁布的《关于2009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项规定:“体检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规定的项目和标准进行”。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除了军校和公安院校等部分学校有身高的要求外,其他行业没有对身高作出限制性要求。由此可见,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均没有对公民从事教师职业设定身高条件,所以,武冈市教育局以“身高”为由拒绝录取达丽娟等四人的行为是违法的。就此,师生四人当即确定了为他们维权的两点思路:一是针对规定身高歧视的规范性文件,向省法制办提起合法性审查,二是在适当时,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就是9888拉斯维加斯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师生所创立的法律援助新型组合拳。

张凌凤、彭超、李新芳三位同学在欧爱民教授的具体指导下,为四名武冈考生拟就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申请书》。该《申请书》明确指出:《办法》规定的身高条件,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并且规定的身高条件不合理,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同时也侵犯了公民受宪法保障的平等权,依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应予以撤销。

11月22日,法学院师生进一步提供法律援助,担当起该案件的诉讼代理人。在欧爱民、张凌凤的帮助下,达丽娟等四人已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起诉武冈市教育局违法行政,侵犯其合法权益,并要求教育局按照法律程序录取他们。

在我国,身高歧视虽然为民众所诟病,但仍然相当普遍。我院师生敢于担当,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帮助陷入困境的公民启动湖南省身高歧视第一案,在社会上产生了较大的影响,12月7日的《法制日报》、12月10日的《潇湘晨报》对此进行了详尽的报道。

应该特别指出的是,为了创新法学实践教学模式,我校法学院在全国率先推出“当事人教学模式”。该教学模式要求学生以案件当事人身份或代理人身份启动相关公益性案件,并通过各种途径谋求相关法律问题的解决。为了厉行该教学模式,去年12月,欧爱民教授带领十四名研究生挑战公安厅、交通厅联合制定的《湖南省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管理暂行规定》获得成功,废止了在我省经行多年的“驾考合一”制度。这次由我校法学院师生推动的湖南省身高歧视第一案促使省教育厅重新考量并废除教师招考中的“身高歧视”,是当事人模式教学所取得的又一个重要成果。

 

相关链接:

1、《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申请书》

2、《法制日报》12月7日的报道《身高不够难道当不了教师——湖南武冈四考生依法维权挑刺“部门文件”》

3、《潇湘晨报》12月10日的报道《个子矮不能当老师?红头文件改了》

4、《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达丽娟、彭娟辉、毛卫华、喻平旺规范性文件审查申请的答复》

5、《法制日报》12月11日相关报道《湖南省教育厅删除教师招聘身高限制》

6、《湘潭晚报》12月14日相关报道《湘大师生终结湖南教师招考“身高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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