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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88拉斯维加斯报》:中美陪审制度论坛精要集锦
来源:     发布日期:2011-04-25     查看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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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报综合

 编者案:4月9日至10日,由我校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美国麻州大学、美国麻州法官协会主办的中美陪审制度论坛在 我校举行。论坛就美国陪审团制度的历史、现状与未来,中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历史、现状与未来,中美国两国陪审制度的比较,陪审制度与证据规则之间的关系 等论题进行了广泛深入且富有成果的讨论和交流。本报综合论坛成果,撷取其中部分精要,予以刊载,以飨读者。

 ■ 陪审制度的价值与功能

 美国麻萨诸塞州上诉法院马克•V•格林法官集中展示了美国陪审团制度的优点:让公民有机会通过参与司法来积极参与 政府事务,增强公众对司法制度的信心,保护公民不受政府权力滥用的侵害,陪审员以“常识”为基础的判断方法可以保证法律处于边缘状况时灵活处理并且与社会 规范保持一致,减少误判或司法偏见的可能,以及不受先入为主的意见干扰等等。

 中方与会专家认为,世界各国之所以普遍将陪审制度作为一项基本的审判制度加以确定,有着深刻的政治和法律方面的综 合考量。陪审制度是连接司法与社会的桥梁,旨在标示司法的人民性和民主性,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性质,同时还旨在发挥制衡司法权力、防止司法专断、促进 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权威的功能。

 人民陪审制度彰显了“司法为民”这一现代司法理念,是我国始终坚持走群众路线的重要体现,有助于人民群众对审判工 作进行监督。现代陪审制度广泛的选任方式和参与程度,使民众的法律意识得到强化。一定意义上说,陪审制集中体现了司法社会化的内在要求。人民陪审制度可使 司法更接近社会,也可使社会更了解司法。人民陪审员由普通公民担任,可矫正职业法官因长期执业惯性所形成的偏颇和执拗,可有效发现案件真实。人民陪审制提 升了社会民众对司法结果的可接受程度。

 ■ 陪审制度面临的挑战

 美国麻萨诸塞州上诉法院马克•V•格林法官分析了美国陪审团制度所面临的挑战:实施费用高昂,费时低效,陪审团没有足够的代表性,执法不力致陪审员的出席率低,电子技术的广泛使用可能容易造成陪审员的偏见,水平不足,缺乏问责,陪审团弃置等。

 专家学者在讨论中指出,我国现行人民陪审制度运作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是人民陪审员仍难以实质性地参与审判。在陪审制 度的运行过程中,“陪而不审,审而不议,议而不决”现象相当突出。人民陪审员参审的深度还不够,人民陪审员并不参与判决书的撰写,只是提出自己的意见供承 办法官考虑,决定权还是在承办法官,他们对裁判结果不能形成决定性的影响。人民陪审员从司法监督者变成了司法辅助者,扮演的是人力补充、协调人和知识提供 者的角色。目前我国的人民陪审制仍未能摆脱“弥补法院办案力量不足之制度”的窘境,人民陪审员在分享审判权与监督制约法官方面的功能尚未真正实现。

 来自基层法院的法官们与专家学者们共同探讨了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运用现状,认为主要问题表现为五个方面: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机制不合理,精英化和职业化趋势有违制度初衷与国情,人民陪审员管理与培训机制不规范,经费保障不力,人民陪审员权力行使空间受限。

 ■ 陪审制度的完善

 根据美国麻州斯普林菲尔德地方法院法官南希•杜塞克—戈麦斯的介绍,麻州庭审的陪审员挑选程序有三个步骤:陪审员 填写并签署保密问卷;在公开的法庭内询问陪审员,所有人都可以听到,初步考验陪审员能否中立持平;询问完毕后,法官可以主动或基于律师的动议而排除该陪审 员,诉讼双方对排除什么人都有说话权。公众和当事人的家人朋友都不能被拒绝出庭观看整个陪审团的挑选过程。总的说来,这种挑选程序保障所有公民有一个不偏 不倚的,从其所居郡内所有城镇的公民中挑选,并且涵盖所有职业、经济水平、族裔和种族的陪审团。

 美国麻萨诸塞州波士顿市高等法院法官S•珍•哈格尔蒂提供了在美国教育公民成为陪审员的经验:对陪审团的教育是一 个多层次的过程,而且必须假定被召陪审员组群当中存在着广泛差异的教育背景和社会经验。这个教育过程是反复不断的,同时也面对着广泛不同的困难。过程开端 是简单通知陪审工作时间地点,最后是法官指示法律原则如何适用于特定的案件中。美国司法系统从传召陪审员到形成陪审团判决的整个过程中,重视如何教育公民 成为陪审员,让陪审员了解和认识他们所担负的角色和职责。

 陪审制度是否适合中国?有学者认为,陪审制度不是也不可能真正成为一种完善的制度,但是它被视为比其他可替代制度都更好的制度。如何顺应人民群众的要求,使这项古老的制度文明焕发出新的生命力,在中国的法律实践中历久弥新,改革与完善无疑是唯一的出路。

 如何在中国完善人民陪审制度,专家学者提出, 完善人民陪审制度是为了更有力地保障和更接近于公众认可的司法公正。经由陪审制而欲达至公正、民主、公信,仍有赖于以下制度的精心设置,以此为依托,可大致勾勒出未来人民陪审制在中国的可行性走向:

 ——完善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机制。以非专职人员作为判断主体来期待判断的合理性,是陪审制产生和发展的一个重要理念,对应地,人民陪审员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要进一步明确、细化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案件的程序化规定,要严格推行人民陪审员“随机抽取”参审的原则。

 ——扭转人民陪审员的精英化趋势。司法民主本身不要求精英司法,它旨在对精英司法形成补充和制约,弥补职业法官远离社会特别是草根阶层的缺陷。在人民陪审员的资格选任上应该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放宽选任人民陪审员资格的条件。

 ——强化对陪审员的审判引导。为了将陪审权力有效地分散到更多的普通民众手上,取消固定陪审和专职陪审模式成为必 然,相应地,对陪审员的岗前培训也成为不必要。由于实行随机抽选人民陪审员的做法,只需要法官针对个案进行解释,即在个案审判时,由审判长就有关的程序问 题与实体法律的有关规定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引导和解释。在限制陪审员陪审案件数量的情况下,更应采取一案一指示的办法。——有条件地推行刑事陪审团制度。当 法律与社情民意存在较大的情理争议或者当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发生冲突时,可以用陪审团来吸收可能集中在法官身上的敌意和猜疑。为弥补参审模式的局限 性,可以考虑在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重大刑事案件中,或者在社会公众媒体舆论比较关注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刑事案件中试行陪审团制度审理。当然,与此相 关的陪审团挑选方式、法庭审理模式、证据制度等规则都需要进一步的设置和规范。

 与会专家学者为还提供了如下更为广泛的思考:陪审制度入宪、培育陪审文化、实现陪审制的本土化、落实人民陪审员的经费保障、建立人民陪审员保护机制与贿买防范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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