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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永安教授应邀为省检察院检委会扩大会议授课
来源:     发布日期:2012-11-06     查看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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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准确理解新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旨意与修改的主要内容,以便在民事检察监督工作中更好地适应与把握,2012年10月22日上午,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在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卢乐云的主持下召开了新民事诉讼法专题学习会议。我院党委书记、博士生导师廖永安教授作为法学界的知名专家也应邀为此次会议进行了专题讲座。


在讲课中,廖永安教授介绍了于2012年8月31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 决定》的出台背景,评析了该决定的创新之处和不足之处,并对民事诉讼法的未来发展进行了展望。廖教授认为,新民事诉讼法的创新之处主要体现为继续强化了对当事人的诉权保障,完善了当事人的诉讼责任机制;进一步强化了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监督权,完善了检察监督的方式;公益诉讼入法迈出制度破冰第一步;更加注重提高诉讼效率,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对当事人的权利保护力度进一步增强;诉讼的程序正当性要求进一步突显等等。廖教授强调,所有的这些制度创新都彰显了“以人为本”和“权利本位”的理念,但某些程序制度或规定也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在以后的立法中要立足国情放眼世界,并使各方利益主体充分博弈。


在廖永安教授对民诉法修改决定进行了全面评析后,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处雷丰超处长详细介绍了新民事诉讼法关于检察监督的范围、方式、手段及其他相关规定,并就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民事检察工作的影响进行了预判。雷处长认为,新民诉法将使监督格局趋向多元、检察院之间的层级职能趋向均衡、民事检察监督的任务更趋繁重等。


会议最后由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党组书记龚佳禾同志就全省检察机关贯彻实施新民事诉讼法作了重要讲话。龚检察长认为,此次民诉法的修改对民事检察工作的创新发展、协调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为保障新民事诉讼法的贯彻执行,当前应做好的工作主要为:加强学习;更新执法理念;完善执法制度;加强执法保障。在对民事诉讼法的执行中,应理性把握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牢牢把握检察监督是对民事审判权的监督,不得干预当事人的诉权和处分权;应谨慎应用民事检察监督手段,坚持诚实信用原则,不得破坏当事人之间诉讼地位的平衡;优化监督意识,加大监督力度,规范监督行为。在讲话的最后,龚检察长强调,新民事诉讼法给予了检察机关新的职责和新的要求,民事检察监督人员应以对社会、对历史、对人民群众负责的态度去认识、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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