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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前沿问题研究--法学院30周年院庆系列学术讲座之三
来源: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发布日期:2013-06-06     查看次数:
文章来源 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6月4号上午,9888拉斯维加斯韶风名家论坛暨9888拉斯维加斯法学院30周年院庆系列学术讲座第三场——“行政诉讼前沿问题研究”在法学楼东附一楼隆重举行。此次讲座的主讲人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中国行政法学会秘书长薛刚凌教授。我院院长、博士生导师胡肖华教授,倪洪涛教授,张义清教授,刘丽副教授,董丽君博士、田坤博士等出席了活动。胡肖华院长主持了此次讲座。

 

 

  讲座开始之前,胡院长向在座的老师和同学介绍了薛教授,并对薛教授此次回家乡湖南讲学表示欢迎和感谢。据悉,行政诉讼法将修改,修订工作已被纳入人大立法规划的一类计划,行政诉讼前沿问题引发学界更多关注。

  薛教授主要就三个方面的大问题谈了自己的研究心得和见解,亦即行政诉讼制度的功能定位、行政诉讼制度的类型化研究和行政诉讼法的修订和完善。薛教授提到,一般人认为行政诉讼制度的功能主要体现于“民告官”这一形式上,其实这种想法是对西方诉讼制度的误读,行政诉讼法远不止是一部救济法,而是一部事实层面上的组织法。但是就目前我国的情况来讲,行政诉讼制度中组织法方面的功能并没有发挥很大的效用,相对于西方以规则为主要控制机制的制度,我国偏重于使用伦理和资源作为主要的治理机制,而且这一机制正处在逐渐失去效力的境地。在这种形式下,我们不得不考虑建立一种新的、更有效的控制机制,这就是今后我们面临的问题。另一方面的问题则表现在对行政主体的误读,我们习惯于谈国家机关的权力,而很少触及这些公权力的来源——私权利的让渡。

  薛教授也谈到了诉讼制度的类型化研究,她主要拿我国目前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和审判现状与西方国家的制度和现况做了比较。相比之下,我国行政诉讼的类型化严重缺位,造成了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口径太窄和相对人的诉求无法从审判中获得实现等问题,客观上使行政诉讼制度的救济功能处于无法实现的尴尬境地。

 

 

  对于行政诉讼法的修订,薛教授认为几乎每一个条文都有变动的需要,但是我们对于这次修改的期望值不宜过高。在她看来,正因为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大到功能定位,小到类型化都存在问题,假如行政诉讼法只是小改的话,意义并不大。要改的话至少从立法宗旨、基本原则、受案范围、管辖范围等十一个方面进行改动。接着薛教授便从这十一个方面进行了具体、详细的解答。

 

  最后,胡院长对薛教授的观点做了总结,他认为薛教授与前两位来我校讲学的郭道晖和李步云两位老先生的讲课风格略有不同,两位老先生批判式的讲课风格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薛教授建构式的讲课风格同样让我们受益匪浅。薛教授比照过去的和国外的行政诉讼制度为我国行政诉讼法提出了具体的修改意见,更具有科技含量和指导意义。同时他再次对薛教授来湘大讲学表示感谢,并邀请薛教授参加10月26、27日举行的法学院三十周年院庆庆典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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