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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举行“证据收集与审查的基本方法”学术讲座
来源:9888拉斯维加斯法学院     发布日期:2023-04-21     查看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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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18日晚,9888拉斯维加斯法学院刑法点在法学楼东附一楼会议室,继续开展本学期的“刑事控辩技巧”课程。参与本次课程的嘉宾有9888拉斯维加斯法学院黄明儒教授、9888拉斯维加斯法学院教授赖早兴、9888拉斯维加斯法学院讲师王振华、湘潭市司法局局长钟晋、湘潭市中院刑二庭副庭长李柏文、京师律师事务所杨帆律师。本次课程由黄明儒教授主持,钟晋局长主讲,赖早兴教授与谈,发言的嘉宾有李柏文副庭长、杨帆律师。本次课程的主题为“证据收集与审查的基本方法—以检察实务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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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伊始,黄明儒教授对参加讲座的各位嘉宾、学生表示感谢与欢迎,并为大家介绍了主讲人钟晋局长。

之后,钟晋局长为同学们讲授本次课程。

环节一:主讲
本次课程,钟晋局长的讲授主要分为以下四个部分:引言、证据体系思维、证据收集与审查的具体方法、和素能培养的实践路径。
引言部分:课程一开始,钟晋局长向同学们提出了两个问题:我们的法到底是什么,我们的公平正义到底是什么?钟晋局长引用了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的名言来解释上述问题。就证据方面,钟晋局长同样提出了两个问题供同学们思考:到底什么是证据?证据是否等同于客观事实?
对证据的定义,钟晋局长梳理了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以及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于证据的规定;对于证明标准,钟晋局长同样列出了2010“两高三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并且提出了自己的见解:《规定》提出了逻辑与经验规则,这个标准存在不确定性,为实践带来了很大问题,也带来了带来了客观说、主观说、复合说的争议。针对《刑事诉讼法》中的“排除合理怀疑”,钟晋局长认为证明标准应当遵循主客观相统一,自由心证很重要,但也不能忽略证据确实充分这一标准。并且单个证据对案件事实的关联往往具有多样性、片面性、隐蔽性以及欺骗性等特点,故单独谈论的三性没有太大意义。
证据体系思维部分:钟晋局长强调了证据收集与审查的认定体系思维要遵循体系思维“三步法”
第一步:待证事实—案卷材料(以印证证明模式对照“七何”要素等,进行初步收集和审核)
第二步:全案证据—发破规律(全案证据不等于在案证据,发破规律不等于侦破经过;查摆证据问题、寻找补证线索)
第三步:证据重构—证明标准(综合全案证据,对照证明标准建构证据体系)
钟晋局长还引用了了具体案例为同学们讲解体系思维“三步法”。案例一:遵义中院宣告“杀人犯”无罪后真凶现身案,在该案中印证证明模式已经达成,钟晋局长强调了“代入感”的重要性,让同学们换位思考,如果同学们是公诉人,会作出什么样的判断,并且对于这个案子中的无罪辩解,你是否会采信。钟晋局长为同学们详细展示本案中的证据审查和各方的认定意见,让同学们对体系思维“三步法”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由于内心深处的偏见可能会导致信息采集的失真,从而影响解释结论的“合理性”和“唯一性”。故在逻辑和经验规则的运用中,一个重要的判断依据是“是故事还是真相?”
证据收集与审查的具体方法部分:钟晋局长认为,构建证据体系需要遵循以下五点:警惕证据主观性的意识;坚持从客观到主观的意识;注重案件发破经过;运用口供补强规则、推定规则;完善审查思路,强化经验积累。
在警惕证据主观性的意识上,除了要注意证据本身的主观性,还要注意证据收集与运用的主观性是否失真。钟晋局长在此引用了由于鉴定意见被篡改引发冤情的李化伟故意杀人案。
从客观到主观意识上,从认识的科学原理来讲,我们探究已发生的事实属于“回溯性认知”的过程,应以判明为真的客观证据为基石,逐步构建完善的证据体系,才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钟晋局长列举了由于客观证据不足导致起诉未被支持的案件以及客观证据不足导致的典型冤案,如湖北荆州佘祥林案、河南赵作海案。
发破经过就是构建证据体系的经过。既能在主观上反映侦查人员破案思维的演进过程,又在客观上表明了证据体系的完善过程和嫌犯的抓获经过等情况。重视案件发破经过存在四个功能:(1)辨明自首、立功、坦白等量刑情节。(2)辨明是否存在犯意引诱等出罪事由。(3)辨明证据的潜在价值。(4)辨明找准判断证据合法性、真实性、可靠性的切入点。
口供补强规则存在合法性、独立性、补充性、充分性特点,有助于担保口供的真实性。就独立性而言,钟晋局长引用了张氏叔侄案来为同学们进行具体说明。推定规则的基本逻辑是:基础事实—常态联系经验法则—待证事实,存在非直接证明和允许反言的特点。
完善审查思路,强化经验积累则要求注重证据形成的“罗卡定律”,即凡接触必留痕—留痕反证接触。现代电子数据信息的留痕,其本质仍是“罗卡定律,只是虚拟空间的信息形成与留存方式具有特殊性,且往往更不易灭失,需顺其规律发掘有价值的取证规律和审查模式。同时还要注重形式逻辑规制的运用,如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充足理由律。同一律要求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每一概念或者判断都要保持自己的同一,以保证思维的确定性。矛盾律要求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两个具有矛盾关系的概念不能同时为真,两个具有矛盾关系或者反对关系的判断也不可能同真,不能用它们同时来描述同一对象,以保证思维的无矛盾性。排中律要求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两个具有矛盾关系或者下反对关系的概念或者判断不能同时否定,对其中之一必须加以肯定,杜绝模棱两可的现象,以保证思维的明确性。
办案素能培养的实践路径部分:在这一部分中,钟晋局长强调办案素能的培养首先需要训练逻辑思维能力,将概念—判断—推理这一过程,以及注重常识、常情、常理、感悟,如生活经验、社会经验、同情心、同理心等。就逻辑思维能力中的概念而言,需要界定相应事物的内涵和外延。法律概念的抽象性决定了判断、推理的复杂性。概念是反映事物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钟晋局长在此引用了台湾民法典中关于果实落地的规定,对“果实”“自落”“邻地”等概念进行了分析,以说明法律问题的处理涉及诸多关键概念。钟晋局长还引用了非法运输“猕猴案”,提出了对于“运输”的理解问题。钟晋局长强调,对一个概念进行解释,要联系刑法保护法益的实质,不能只看形式,形式与实质并重才能构建起概念网络,保证思维的弹性。推理则需要把握前提、推理形式、结论三个要素,判断和推理仍以概念作为纽带。而概念网络的构建,需要注重三重性,即准确性(单个概念的精准)、层次性(概念内涵的认知)、系统性(概念体系的构建)。
钟晋局长还对办案能力不足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其中先天原因包括:理论的抽象性、实务的复杂性、工作的繁重性。后天原因包括经验积累不足、方法研究不够、传承渠道不畅。钟晋局长还对二十大报告中关于扎实推进依法行政、严格公正司法等内容进行了阐述,最后强调了司法行政部门的法治使命:统筹全面依法治市工作,即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刑法执行、公共法律服务。
课程第一个环节结束,主持人黄明儒老师对钟晋局长的分享表示感谢与肯定。黄明儒老师认为钟晋局长的讲授十分到位、内容丰富、体系完整,值得大家学习。接下来进入与谈环节。
环节二:与谈
与谈嘉宾赖早兴老师首先充分肯定了钟晋局长的表述,钟晋局长的分享主体内容十分清楚,但认为由于时间关系,钟晋局长无法太过于深入、全面地为大家进行分享。赖老师分享了自己结合了自己的实践经历,分享了自己对证据的认识。赖老师认为,四要件构成体系没有办法为证明责任的分配提供实体法的基础;在实践中,证据在法律实践中的的作用相当重要,同时引用了自己所处理案件来进行说明,同时向钟晋局长请教了该案件中相关的证据问题,钟晋局长也分享了自己的意见,认为不能以结果反向推理罪重轻。其他老师也参与了讨论,发表了自己的意见。


环节三:嘉宾发言
第一位发言的嘉宾是李柏文副庭长,李柏文副庭长认为证据审查能力是检验法律工作人员能力的重要标准,先审查证据,再讨论定罪量刑,每一个案件都要面临证据审查的问题。在案多人少的情况下,证据审查能力非常重要,并且在实践中证据问题比法律适用问题更多,难度更大。对于证据本质以及证明标准问题,立法未解决根本性问题。李柏文法官认为,证据的本质是一种痕迹,言词证据是心理痕迹。


第二位发言的嘉宾是杨帆律师,杨帆律师首先为同学们讲述了自己的法律工作经历以及自身所收获经验、强调了法律人所需要的品质,同时结合实践中遇到的案件来为同学们说明证据的收集与审查的重要性和复杂性。杨帆律师表述,如果自己要选择助理,首先会考虑助理实践经验而非理论知识,在具体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具体案卷的处理与审查上不同于理论知识的学习和研究。基于此,杨帆律师对这门课程的开展表示了充分的肯定,认为这门课程的开展会为各位同学未来工作面临的证据收集和审查问题带来相当大的益处。

环节四:自由提问主持人黄明儒老师对各位嘉宾的发言和分享表示了感谢与肯定,接着进入自由提问环节。 袁泽彬同学首先发问:今晚钟晋局长的讲授使我很受启发。如钟晋局长所言,单纯地学习知识点很容易,但要把知识运用到实践中很难,那么如何在工作的过程中,同时兼顾知识的学习和思考?钟晋局长对此回应道:首先要有实践思维,一定要有问题理念。其次要勤于写作,要努力学习,把文章写实,因为文章是总结经验的过程,也是让自己的思维逐渐锤炼、升华的过程。最后要“胸怀天下”,价值观和世界观需要更加远大,以保证自己在自己的领域内始终保持一颗炙热的初心。廖佩蕾同学:我想向钟晋局长请教一下关于对于非法占有目问题的证据运用,以及民刑交叉问题中区分民事诈骗和诈骗罪在证据上的思路问题。

钟晋局长对此回应道:这个问题比较宏观。民事诈骗和刑法中诈骗罪之间的度的问题,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法律适用要回归到三段论,民刑问题实际上并不是互斥关系。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问题,常常运用推定规则。即依据具体事实推定,这是一种证明经验的总结和升华。很多问题不能形而上机械地给结论,而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环节五:总结最后,黄明儒老师对今天的课程做了总结性发言。黄明儒老师对本次“刑事控辩技巧”课程效果表示了肯定,认为今天的课程能让同学们对证据的收集和审查拥有更加深刻的理解,并且本学期的“刑事控辩技巧”充分、全面地为同学们展现不同法律职业的工作特点和经验,希望同学们认真学习。通过本堂课,同学们对司法实践中的证据收集与审查问题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为后续的学习和未来的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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